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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炀帝即位后“除妇人及部曲、奴婢之课”租调徭役完全按丁征收李

2022-08-14 22:24:06 发布 浏览 324 次

隋炀帝即位后,“除妇人及部曲、奴婢之课”。租调徭役完全按丁征收。

李渊建立唐朝后,武德二年()二月制,每丁纳租二石,绢二丈,绵三两,此外不得横有调敛。武德七年四月,又颁新的赋役令,规定:每丁纳租粟二石;调则随乡土所产,每年交纳绫(或绢、拖)二丈、绵三两,不产丝绵的地方,则纳布二丈五尺,麻三斤;丁役二十日,若不役则收其庸,每日折绢三尺。如果政府额外加役,十五天免调,三十天租调皆免,正役和加役总数最多不能超过五十天。赋役令还规定:遇有水旱虫霜为灾,十分损四以上免租,十分损六以上免调,十分损七以上,课役俱免。这就是租庸调制的主要内容。以后虽不断修订,增加了一些新内容,但上述基本内容一直未变。

唐朝赋役令还规定,五品以上高级官僚及王公的亲属都可以按照品级在规定范围内免除赋役。六品以下、九品以上的中下级官吏只免除其本人的课役。征发课役的原则是,先富强,后贫弱;先多丁,后少丁。唐律禁止官吏在征发课役时违法及不均平。

租庸调由县尉负责征收。庸调绢每年八月开始收敛,九月从州运往京城和指定地点,租则根据各地收获的早晚进行征收,十一月开始运送。一般是物之精和地之近者运往京城,送交司农、太府、将作、少府等寺监。物之固者与地之远者则送交边军及都护府以供军用。

租庸调以人丁为本,不论土地、财产的多少,都要按丁交纳同等数量的绢粟。这是建立在唐初自耕农大量存在,并且都占有一定数量土地的基础上的一种赋税制度。唐高宗、武则天以后,直到唐玄宗统治期间,土地兼并日益发展,农民逐步失去土地,按丁征收的租庸调逐步成为农民沉重的负担。许多农民破产逃亡,成为地主的佃户。租庸调制与当时的土地占有情况日益不相适应。到了玄宗天宝(~)年间“丁口转死,非旧名矣;田亩移换,非旧额矣;贫富升降,非旧第矣。”而天下户籍久不更造,甚至戍边死亡者也不为之除籍,户部按旧籍征敛租庸调,地方政府则把虚挂丁户的租庸调均摊到没有逃亡的贫苦农民身上,迫使更多的农民逃亡,租庸调制已经无法继续下去了。唐德宗建中元年()实行两税法时,正式宣布废止租庸调制。

杂徭

唐代正役以外的一种劳役。杂徭一名始见于北魏,唐代与租庸调并列为赋役正项。《唐律疏议》指出“丁谓正役,夫谓杂徭”,即服正役的称丁,服杂徭的称夫;正役只由丁男(至岁)承担,杂徭则除丁男外还征发中男(至岁,有的学者认为杂徭以户为征发单位)。这种劳役由地方官(或中央指令)在有事时临时征发,由府、州的户曹或司户参军事,县的司户佐实际主管。由于杂徭具有地方性和临时性,不仅各州各县的服役项目不尽相同,一州一县每年也不尽相同,均由地方随事支配。大致如修筑城池,维修河道、堤堰、驿路、廨舍等应是较普遍的杂徭征发。吐鲁番文书中所见的被征在官府葡萄园中劳动的人夫则当是西州的特殊项目。杂徭也没有固定的期限,但一般不超过三十九天,超过的便折免其他赋役。据户部式规定:正丁充夫,四十日免役,七十日并免租,一百日以上的课役具免。中男充夫,满四十日以上,免户内地租,无它税,免户内一丁,无丁听旁折近亲户内丁。杂徭无纳课代役的明文规定,但安史之乱后也有纳课的迹象。

建中元年()颁布两税法,明令“租庸、杂徭悉省”,但事实上征发徭役从未停止。宪宗时徭役作为百姓的普遍义务而被重新肯定下来。由于两税法以资产为宗,不以人丁为本,徭役一般由地方官按户征发,宣宗时臣僚曾说“随户杂徭,久已成例”。但那时杂徭已是泛称,色役、差科均可称为杂徭。

色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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